各学院、医学部、校行政各部门,校直属各单位:
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进一步规范化,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,现就学校行政印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(副本)使用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行政印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(副本)的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制度,由经办人(申请人)填写《青岛大学用印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《审批表》),由相关部门或者学院审批并加盖公章后,到校办行政科(办公楼205室)办理用印手续。部门或者学院审批人必须严格把关,保证印章的权威性、严肃性和安全性。
二、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《青岛大学用印审批表》(附件一),届时持各部门自行开具的介绍信用印将不予办理。《青岛大学用印审批表》可到校办网站下载。
三、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
1.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,要出具校领导签发的发文底稿,指定专人到校长办公室用印。
2.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等,须履行内部请示手续,持《依法治校与法律事物中心合同服务表》,指定专人到校长办公室签字用印。
3.以法人代表名义出具的委托书、授权书以及其他事宜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时,须经校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。
4.以学校名义对外报送的请示报告、申请书、项目计划书、各类报表等,须由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或填写《审批表》,指定专人到校长办公室用印。
5.工作证、离退休证、学生证、毕业证、结业证、肄业证、学位证和聘书等需加盖学校印章、钢印或学校领导名章时,由申请用印单位到人力资源处、离退休工作处、教务处、研究生院等主管部门开具《审批表》,指定专人到校长办公室用印。批量办理各种证件(书)等须附明细,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。
6.校级证明,如在职收入证明、学生在校学习证明、奖学金证书等,须填写《审批表》,由相关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,方予用印。其他特殊的证明,须填写《审批表》,经校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。
7.科研事项用印,由其本人填写《审批表》,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批后到校办用印。如需加盖校长法人签名章的,须经校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用印。
8.继续教育、自考类学生各类证件、证书用印,应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,填写《青岛大学用印审批表》,由校办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用印。
9.由学校档案馆出具的材料复印件,须先加盖“青岛大学综合档案馆”章,再加盖学校印章。
10.学位证、毕业证、结业证、学生证、工作证、奖状等证书、证件及登记表、推荐表的复印件不可加盖学校印章,若确需应由发证单位出具相应证明。
11.对外联系工作需要出具“青岛大学”介绍信、证明信等,由用印单位填写《审批表》,指定专人到校长办公室办理。
12.因出国(境)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(副本)的,需持用工出国(境)内部请示审批单或《青岛大学教职工自费出国(境)审批表》,到校长办公室领取。其余情况,需填写《审批表》,由校办负责人签字审核后领取。
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
2016年12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