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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管理规定及表格下载

2019年03月14日 15:47  点击:[]

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自费出国(出境)管理工作的通知

各单位:

根据《青岛大学教职工自费出国(出境)暂行规定》、《青岛大学关于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(境)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管理暂行规定》要求,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自费出国(出境)管理,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,请各单位务必将通知内容传达至每位教职工,加强考勤管理,并做好寒假期间拟出国(境)人员信息统计,于12月20日前,报人力资源处人事科。

根据相关规定,我校自费出国(境)包括自费留学、学术交流、探亲、访友、访问、旅游等。教职工自费出国(境)需向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,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,副处级以上干部按规定报组织部审批。

1自费出国(境)留学

教职工要求出国(境)留学,应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,提前半年填写《青岛大学教职工自费出国申请表》,向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,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处,由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提出意见,报分管校长审批。提交材料时须附国(境)外入学许可证(入学通知书)的原件、复印件及翻译件。自费出国(境)留学人员出国(境)留学期间,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和任何经济义务。自费出国(境)留学人员自脱离工作之日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,保留公职一年。逾期不归者,不再保留公职。

2、 学术交流(做技术顾问、合作研究、 参加学术会议等)

教职工受到国(境)外的学术团体、科研机构的邀请做学术交流的,应填写《青岛大学教职工自费出国申请表》,提前向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邀请证明和经济担保证明。教职工应国(境)外单位邀请做合作研究的,出国期间学校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,社会保险由个人承担,学校代缴。经批准出国(境)参加学术会议,会议期间的工资照发,在国(境)外超过规定时间,则停发工资。逾期不归又未办理延期手续,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个月,按自动离职处理。

3、探亲访友、旅游等

出国(境)探亲、访友应填写《青岛大学教职工自费出国申请表》,向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提出书面申请。探望公派出国(境)留学配偶的,需出具婚姻证明和公派选派单位关于出国(境)留学性质、出境时间、学习期限的书面证明,及对公派出国(境)留学本人申请配偶出国(境)探亲的审批意见原件、复印件。教职工出国(境)探亲、访友、旅游应安排利用假期,时间不足部分应向所在单位请事假。出国(境)探父母、配偶假期不超过三个月,探望其他亲属不超过一个月。逾期不归又未经学校批准延期者,超过六个月,学校不再保留公职。

     附件1.《青岛大学教职工自费出国申请表》

   附件2.《教职工自费出国人员信息统计表》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人力资源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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