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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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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19-03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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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实习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,包括认识实习、教学实习、毕业实习等,是拓宽学生视野,培养专业素质,提高综合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。为加强实习教学管理,提高实习质量,制定本办法。

 

第二章  组织与管理

第二条  实习教学实行校、院两级管理。教务处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,组织校级实习基地建设、开展实习工作的检查评估,统筹协调实习教学中的重要事项。学院负责组织制定实习教学大纲、落实实习教学任务,建设实习教学基地,开展实习教学研究,总结实习教学经验,保证实习教学质量。

第三条  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,制订各专业《实习教学大纲》并报教务处备案。《实习教学大纲》应包括:实习的性质、目的,教学基本要求,实习的内容、形式与时间安排,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方法,实习纪律与注意事项等。

第四条  学院根据《实习教学大纲》,制定具体的实习教学工作计划。实习前一周填写《青岛大学实习工作安排汇总表》,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,报教务处备案。

 

第三章  指导教师及其职责

第五条 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、实习经验丰富的校内教师和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兼职指导教师担任。一般每20-30名学生配备1名实习指导教师。

第六条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:

1.落实实习教学工作计划,指导、检查、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;指导学生实习报告的撰写;做好实习考核和实习工作总结。实习考核材料及总结报告交学院存档。

2.关心学生思想、学习、生活、健康情况,检查学生实习纪律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。

3.加强与实习单位的交流与沟通,协同解决实习中的问题。

4.加强对学生的实习安全教育,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,实习中如发生意外事故,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,并向所在学院报告。

 

第四章  对学生的要求

第七条  学生应按照《实习教学大纲》和《实习教学计划》的要求,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。

第八条  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,按照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践、实习作业、实习报告和个人实习小结等任务,按要求参加考核。

第九条 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,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,不得迟到、早退或脱岗,实习结束后,须向学院提交实习鉴定表。

第十条  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,保证实习安全。因违反安全规则和实习纪律,造成自身伤害者,由本人负责,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等问题的,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。

 

第五章  考核与总结

第十一条 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。实习考核可以通过撰写实习报告、笔试、口试、现场操作、设计、小组讨论、作业等多种形式。

第十二条  实习成绩应主要依据实习考核情况,结合学生实习的态度、效果、出勤等综合评定,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计分。

第十三条  实习结束一个月内,各专业要进行实习总结,并写出实习报告,由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。总结应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、指导方法、质量分析与评估,在实习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及工作特色、实习基地协作评价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、经验体会和建议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针对实习的管理情况、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、实习教学质量与效果等组织定期检查。

 

 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十五条 学院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实施细则,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。

第十六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《青岛大学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》(青大教字[2004]27号)同时废止。

第十七条 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 附件:1.青岛大学实习工作安排汇总表

      2.青岛大学本科生实习鉴定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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